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咸丰县财政局,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6011487221A。 负责人:金韬,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高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白水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94759105Q。 法定代表人:程时榆,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咸丰县财政局申请执行湖北高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鄂2826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咸丰县财政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高帆科技实业有限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就此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高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2826执1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国华 审判员  熊邦杰 审判员  袁远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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