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欣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T3RK26B,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亚泰商业中心第B7-1号商铺。 经营者: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欣欣与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葛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葛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欣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欣欣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王欣欣均已预缴),均由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葛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葛朋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葛朋名下纳智捷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处置。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亚龙湾新贝克海鲜店、葛朋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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