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延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乔培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34-1(10#)。

法定代表人:冯继红,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延富、乔培征与被告陈鹏、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安延富、乔培征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安延富劳务费30194.00元、给付原告乔培征劳务费62928.00元,共计9312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二被告承包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四岔子铁矿碎石项目,2018年4月1日至5月14日雇佣二原告,为其运输矿石,累计拖欠原告安延富劳务费30194.00元,拖欠原告乔培征劳务费62928.00元,共计93122.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由于第二被告系挂靠第一被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安延富、乔培征提供劳务的地点是安图县两江镇万顺碎石加工厂,提供的劳务内容是在该碎石加工厂内的具体劳务活动内容,本案所涉的劳务合同履行地位于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故应移送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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