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834334U。
法定代表人:李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进,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联系电话:173××××9915。
被告: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