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300号金嘉国际2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F9UE6X5。
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经理。
被告: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镇李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TX5P23。
法定代表人:何宏成,职务经理。
被告:刘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李政与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政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