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09号时代云龙城住宅小区第三期1、2栋10151室。

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刚,男,系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经开区3栋7楼。

法定代表人:杨仕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山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6元,由原告湖南姜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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