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春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被申请人:廉金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松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春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廉金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账户×××)的工资卡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5.4万元。申请人孙春阳向本院提供吉林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做出的担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廉金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工资账户×××内的15.4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290元,由申请人孙春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