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26649631。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30013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