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告:沈宗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沈宗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王小明以收到果品购销合同押金3,000元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小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里米拉 ·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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