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家园物业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管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根,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