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罗金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金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刘 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雨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