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住所地:陕西省富县XX村高架桥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8MA6YEJU24A。
经营黄建华,者:,系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居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系该站员工。
被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XX大街XX幢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3158M。
法定代表人:张新朝。
被告:北京中昊坤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25。
法定代表人:于伟军。
审理经过 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与被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昊坤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昊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