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山,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云,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