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山,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云,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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