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寇家塬支行副行长。
被告:康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寇张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康振龙、寇张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振龙、寇张应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