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109弄100号1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阳区莹莹家家福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古庙头小区门口附近(门头为“家家福超市”)
经营者:费成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莹莹家家福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莹莹家家福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莹莹家家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