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杨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刘业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超与被告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芳、刘业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3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经在原告催讨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艳芳、刘业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4日,被告杨艳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讨,被告杨艳芳偿还了3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杨艳芳向原告王超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杨艳芳归还了部分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未按借款约定偿还构成违约。故原告王超要求被告杨艳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业荣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刘业荣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刘业荣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表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杨艳芳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王超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限被告杨艳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超借款本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学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何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