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叶子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宝军与被告叶子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子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被告出借该笔借款,被告并写了借条为证。这些年,原告一直在跟被告要钱,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陈宝军向本院提交借条1张,金额22000元。

被告辩称

叶子铮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叶子铮向原告陈宝军借款20000元,并承诺还款时多还原告2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20000元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2000元的借条1张,将承诺多还原告的2000元写入借款本金中,此外,双方未另行约定借款利息。另外,借条中亦未记载具体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原告陈宝军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叶子铮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时隔多年未偿还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条中另外的2000元,该款非借款本金,可理解为被告承诺给付原告的借款利息。截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该利息标准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子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军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2000元,共计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叶子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