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翟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旭东,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亚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现住盐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玉茹因与被上诉人靖亚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胡玉茹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分别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胡玉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上诉人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胡玉茹负担19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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