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鑫士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九华经济区樟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辽。
审理经过
刘闯与湖南鑫士特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刘闯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闯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