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邱智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11月1日被告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用1个月,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并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不予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未提交的证据。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用1个月,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并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勇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邱智;
二、被告李勇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
年12月2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给原告邱智。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