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彭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蒋志华、蒋玉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鄂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鄂执18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8)鄂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