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赵二田,男,汉族,1959年3月22日,住西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楼之间1-2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 负责人:李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雷与被告李伟、赵二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的当事人未列明车主,本次起诉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退回原告李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卫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勇 书 记 员 高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