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告:向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萍与被告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云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800元(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2.由被告向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云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向云没有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向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萍与被告向云相识,为熟人关系。被告向云因修建房屋于2017年向原告刘萍借款10000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刘萍要求被告向云还款,被告向云未能还款,为原告刘萍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21年1月20日,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向云又未能还款。原告刘萍多次催收,被告向云仍未还款。 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云向原告刘萍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刘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向云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向原告刘萍清偿借款。在借贷过程中,原告刘萍与被告向云对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借款利息。但借款逾期后,被告向云继续占用该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原告刘萍要求被告向云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萍要求被告向云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该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向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向云放弃了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予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云返还原告刘萍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萍负担10元,被告向云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