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丰梅,女,****年**月**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华,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团结,男,****年**月**日出生,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丰梅与被告彭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丰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丰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丰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于丰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先 审 判 员 司明辉 审 判 员 海光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闪 书 记 员 黄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