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张某2、张某1依据(2019)渝0243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执行费1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三、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中的1082元予以划拨,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实现债权1082元,未执行到标的为14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执行费1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5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