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牛区民森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168号5栋9层910号。
经营者:泽尔益,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
法定代表人:陈潇,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牛区民森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应收款14500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145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069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牛区民森建材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应收款1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牛区民森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