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尤文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鸡西市滴道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于家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文财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粮库(以下简称滴道粮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4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尤文财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4民初2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不履行(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义务是错误,判决生效后上诉人立即交付了四户房屋,上诉人并没有在2019年8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间占用被上诉人的房屋及场地,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二、证据三证明上诉人按判决的要求将租用的房屋陆续交还被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义务,不接收房屋,反而起诉上诉人占用房屋要求给付其租金,上诉人在(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生效执行期间,也多次和被上诉人沟通,因出租的房屋即将到期,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申请房屋陆续到期后立即腾退出房屋,上诉人交还房屋被上诉人不接收的情况,上诉人和滴道区法院执行法官刘新也说过,刘新让上诉人等着被上诉人自己来接收。二、该案不能单凭在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来定案,法院在执行期间主要是针对租金进行的执行,对于腾退房屋是由双方协商的。在协商期间上诉人也在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一次性交付了四户房屋,剩余三户到期一户交还一户,而且也有证人证明上诉人通过张贴“通知”将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在2019年进行交还,所以以2020年6月1日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交还房屋的认定是错误,这份笔录是根据结案的情况所做的,并不是在此时此刻上诉人才交还房屋。上诉人在此前就已经交还了房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能单凭滴道区法院的执行结案笔录作依据,事实上是滴道粮库怠于接收房屋,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得不以“通知”的形式来交付房屋,上诉人并没有拖延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滴道区法院执行法官都清楚。所以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滴道粮库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滴道粮库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给付其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人民币37500元(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共10个月租金损失);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鸡西市滴道粮库与尤文财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尤文财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租赁原告米厂院内的房屋及场地,用于经营粮食。合同期限为一年,租金标准为每年45000元。交付方式为先交付租金,即签订合同时尤文财首先一次性向滴道粮库交清一年租金,如果继续租赁滴道粮库房屋,以后每年在合同到期日尤文财必须提前一个月交纳下个年度租金。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7年8月1日续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其它约定不变的情况下,双方重新约定被告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鸡西市滴道粮库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24日滴道区法院作出(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尤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的房屋鸡滴房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82.37平方米)、鸡房证字第000032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90平方米)、鸡房证字第000037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11.40平方米)返还给鸡西市滴道粮库,从该房屋中搬出;二、尤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鸡西滴道粮库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三、驳回鸡西市滴道粮库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尤文财没有按判决履行,鸡西市滴道粮库于2020年1月15日提出执行申请,尤文财给付了滴道粮库租赁费45000元,直至2020年6月1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才将房屋及场地交接完毕。 一审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滴道区法院作出(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后,尤文财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撤回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黑03民终1029号民事裁定,准许尤文财撤回上诉。此后鸡西市滴道粮库因不服(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黑民申1533号民事裁定,驳回滴道粮库的再审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本案中,原、被告因返还原物纠纷,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尤文财未予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告按判决的第二项规定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但直至2020年6月1日在本院执行人员的见证下,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场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判决中可以看出45000元租赁费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给付其超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用37500元(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共计10个月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称其在2019年10月10日欲将租用的场地和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没有接收,又称其之所以未按判决书要求腾退房屋,是因经过鸡西市滴道粮库领导和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领导同意延期履行的抗辩理由前后陈述矛盾,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尤文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鸡西市滴道粮库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损失37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尤文财于2020年4月3日在滴道区人民法院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中判决的三个房屋现在使用中,因为房里面的东西多,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我把房屋腾空……”2020年6月1日,上诉人尤文财与被上诉人在滴道粮库内完成对(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三户房屋的交付。2020年6月2日,滴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笔录:(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上诉人主张在(2019)黑03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其立即交付了四户房屋,其并没有在2019年8月1日起到2020年5月31日期间占用被上诉人的房屋及场地的陈述与上述执行笔录记载不符,且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二审中,经询问尤文财,其自述在2020年初,因其与他人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所以法院判决的三个房屋有两个未倒出,上述三个房屋是2020年6月1日交给滴道粮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占用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该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上诉人尤文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季学平 审判员 刘伟国 审判员 张彩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宇亭 书记员 汪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