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全洪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福,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李中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全洪奎与被告潘雪峰、李中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洪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福、被告潘雪峰、被告李中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全洪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潘雪峰、李中财给付原告工资5980元和赔偿损失47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潘雪峰和李中财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四川天印鸿辰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开江县回龙镇陈家沟村及天师镇崔家坝村2017年省级现代农村工程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转包给二被告。2018年,被告潘雪峰和李中财雇佣原告从事该工程的劳务,口头约定房租和水电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二被告处工作,工资为6980元,二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拖欠原告工资5980元,原告多次向开江县有关部门信访和投诉,给原告造成了车费、住宿和误工费等损失4784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进行协商调解,二被告也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但二被告至今仍然分文未给。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潘雪峰辩称,1、原告工资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与我无关;2、我把工程承包给李中财做的,具体工作是打路、修渠道。
被告李中财辩称,1、原告全洪奎做工情况属实,但是赔偿损失我不认可,工资金额是真实的;2、甲方答应在年前发钱,其他工人都领到钱了,全洪奎自己不去领。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潘雪峰把打路、修渠道的工程包给被告李中财。同年,被告李中财雇佣原告全洪奎做工。经结算,全洪奎的工资为6980元。被告李中财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后,下欠劳务工资款598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为被告方提供劳务,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本案中,被告李中财雇佣原告全洪奎提供劳务,并且双方经结算确认了工资金额,原告与被告李中财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故被告李中财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5980元。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784元的问题,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中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全洪奎支付劳务工资5980元;
二、驳回原告全洪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李中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