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玉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艳艳,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晶晶,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开封市鑫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北街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洋,现任经理。
被告:尉氏县世纪建兴商贸城,住所地尉氏县两湖街道办事处尉缭路。
投资人:吴梦,现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针针,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玉娥与被告开封市鑫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尉氏县世纪建兴商贸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玉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马玉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