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彦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张登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彦涛与被告张登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彦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张登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彦涛撤回对被告张登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彦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