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赛提·哈布德尔阿西,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赛力克·霍什凡,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阿赛提·哈布德尔阿西与赛力克·霍什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赛力克·霍什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赛力克·霍什凡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17200元。本金10000元,利息7200元剩余利息还清本金为准计算,已履行案款2903元,未履行案款14297元,申请执行费158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7号,5月18号,6月4号,27号7月13号赛力克·霍什凡(或网络资金)已查询及冻结,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械安全监理站均已查询均无登记。
多次走访和约谈被执行人赛力克·霍什凡,多次约谈了解到了案情,被执行人赛力克·霍什凡开店用的,被执行人家境贫困,前妻离婚,后妻子文化水平低在家带孩子,这几年借款多无法还款,被执行人此前无固定工作给他人打临时工来维持生活,近年来疫情并给孩子看病家庭情况变的困难,无其他收入来源,期间向外人或银行也借了不等款,被执行人阿得尼放牧来维持一家人生活开支,生活变得困难无法还款。
本案中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未履行案款14297元,每月还款1000元草场补贴做担保,提前发放草场补贴未履行案款一次性还清,期间每期最低偿还1000元并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申请人接受此和解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阿赛提·哈布德尔阿西,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6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丽 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