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德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上诉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付 巍 审 判 员 周振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 隆 书 记 员 陈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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