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陈天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陈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天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陈天成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1、先后于2021年7月2日、9月6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网查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陈天成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天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9月6日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保险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天成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
3、2021年7月5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天成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天成在洪家关白族乡打鼓泉村有房产一套(产权人:陈天成、陈天灯共同共有),但因其房产属于集体土地建房,其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故不宜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和处置。
4、2021年7月5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执行人员 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陈天成户口所在地洪家关白族乡打鼓泉村进行财产及相关情况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天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村村委会也表明被执行人陈天成没有固定收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9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天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款40400元,案件受理费50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