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晓某、被告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丽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33.7元、误工费2278元、护理费2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850元、交通费2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1601.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涉及隐私不适宜公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246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25元,原告张某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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