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庆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万花,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茅江大道特一号行政楼四楼(洪湖职院内)。

法定代表人:詹镇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爱、伍庆立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爱、伍庆立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爱、伍庆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爱、伍庆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上诉人陈爱、伍庆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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