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嘎桑扎西,男,藏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暂住**藏自治区拉萨市。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坚才、代理检察员张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嘎桑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嘎桑扎西在muse酒吧里面的出租房处盗窃红色棉衣一件,随后前往"格莱美"酒吧员工宿舍,从员工宿舍内盗窃100元。凌晨4时许被告人嘎桑扎西在林芝市财政局一间出租房内盗窃一部银灰色华为手机,随后前往林芝市财政局对面福临宾馆走廊内从一个挎包内盗窃一部电话本,随后离开。2017年11月1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嘎桑扎西先将盗窃的红色棉衣归还原处,随后被告人嘎桑扎西前往"格莱美"酒吧员工宿舍准备实施盗窃,在第一间房屋内未盗得任何物品,准备进入第二个房间时被"格莱美"酒吧员工抓获,在酒吧员工准备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时,被告人嘎桑扎西脱逃。2017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嘎桑扎西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廓4号安检站被抓获。所盗物品经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价格认定,被盗银灰色华为牌(HUAWEINXT-AL10)手机一部价格1433.33元,并出具林巴宜发改[2018]6号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嘎桑扎西盗窃共计1533.33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嘎桑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5)卡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卢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租赁合同、结婚证复印件、价格鉴定委托书、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林巴宜发改[201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发还清单、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光盘制作说明、临时寄押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桑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533.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嘎桑扎西系累犯。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巴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认定。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数额较大;2、累犯;3、入户盗窃;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嘎桑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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