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役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周春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春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春昌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