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豹,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原审被告:龙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980139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幸福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于运海,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忠因与被上诉人田豹及原审被告龙平、原审被告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陈忠上诉称,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直接认定为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十师北屯市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正阳路”工程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审将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工程位于北屯市新城区,在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应由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