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叶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叶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叶非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文杰与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应向申请执行人曾文杰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04141.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50元。因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104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3、于2021年4月21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4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叶非飞、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叶小玲名下有位于阳山县XXXX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阳府国用(2011)第XXXXXX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职权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后于2021年5月2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土地的产权证、确定四至范围的相关资料、于2021年5月31日发函给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上述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6月2日复函:“登记在叶小玲名下位于阳山县XXXX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府国用(2011)第XXXXXX号,已于2019年6月12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9)阳山县不动产权第XXX号;2019年7月16日,叶小玲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转移至梁俊英名下。因此,叶小玲名下证号为阳府国用(2011)第XXXX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数据,应为历史状态,实际权属已不属于叶小玲。建议贵院解除对该宗地的查封,解封后我中心将对上述登记数据的状态进行更正。”

4、依职权于2021年7月1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6、于2021年7月2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7月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曾文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叶非飞、叶小玲、阳山县阳城镇华桥电器商场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黄扬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幸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