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利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博、李聪,开封市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6-8楼以及1001、1808、2308室。

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锋,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利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利梅与杜湛铖系同一交通事故受伤,原告申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205民初1443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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