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桐,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桂林,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史彩莲,女,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林、史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