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熊玉军,男。 被告人柳玉军,男。
审理经过
自诉人以被告人柳玉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熊玉军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亚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