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熊玉军,男。 被告人柳玉军,男。

审理经过

自诉人以被告人柳玉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熊玉军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亚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