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20374X,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生态路16号。法定代表人:劳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富昌,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力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8303519E,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24号地(F6)车间5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卢庆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力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588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78.5元。本案执行费5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以处置的财产登记信息。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后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607执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翁晓炜
审判员 邓文明
审判员 陈伟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