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经济开发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71713Y。
法定代表人:霍晓燕。
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交口乐富公寓5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CHK9T。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
被告:王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35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销售协议书》一份,乙方承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销售黄金黑卡窖藏珍品酒产品贰拾万元,单价75元一瓶,每箱规格为1X6瓶,每箱价格450元,按乙方所需订单发货,如有违约责任自负。2019年5月25日,原告按乙方要求发货30箱,被告王新刚予以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数次上门催要货款无果,特具状人民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白酒销售。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协议书》,双方约定:“销售产品:乙方承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销售黄金黑卡窖藏珍品酒产品贰拾万元(按乙方出厂价计),同时甲方保证保质保量供货。价格与结账方式:1、甲方提供出厂价供货给乙方,出厂单价75/瓶元,每箱规格为1X6,每箱价格450元,乙方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制定,经营出现任何问题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结账日为5天以结算,违约责任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按乙方所需订单发货,量大当天给予货款结算。六、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在发货方诉讼管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2019年5月25日,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通过中通快运给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黄金黑卡窖藏珍品酒30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刚予以签收。后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13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合同、中通快运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新刚作为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35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贵沣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安徽省酬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