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虎。 被告:郭光明。
审理经过
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临夏市民俗文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牟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