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刘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志和与被执行人刘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02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和与被执行人刘杰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王志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02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