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男,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彭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
第三人:舒泽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贺飞与被告彭立云、第三人舒泽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贺飞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贺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