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群,男,1980年0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某艳,女,1982年1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群与被执行人王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向张某群支付借款本金6750元,案件受理费44元,共计6794.00元;向张友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一次性支付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7050元当天已支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该案的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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