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伟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孙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2月17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826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于2020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XXX营业所62XXX52银行账号,冻结额度为83941元,实际冻结金额为343.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

(二)财付通账户:于2020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com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金额为295.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2月26日止。

于2020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9XXX70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金额为1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2月26日止。

(三)动产: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孙国华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2年3月24日止,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四)股权:2020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华持有江阴市华XXX有限公司的83968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4月26日止。

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自行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孙国华户籍所在地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经该院调查回复,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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