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正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东大路*号,身份证号33260319600630111X。 原告:黄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三联村二坪*号,身份证号*。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锡伟,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港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周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115弄*号*室,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夏正华、原告黄金凤与被告张海军、被告周立军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军、被告周立军的起诉,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愿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夏正华、原告黄金凤撤回对被告张海军、被告周立军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宋秉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龙 亭